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农业部关于印发蜜蜂检疫规程的通知


  6.1 经检疫合格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有效期为6个月,且从原驻地至最远蜜粉源地或从最远蜜粉源地至原驻地单程有效,同时在备注栏中标明运输路线。

  6.2经检疫不合格的,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6.2.1经检查发现美洲幼虫腐臭病、欧洲幼虫腐臭病、蜜蜂孢子虫病、白垩病时,禁止外出流动放蜂,货主应按有关规定处理,临床症状消失1周后,无新发病例方可再次申报检疫。

  6.2.2经检查发现蜂群患蜂螨病时,货主应就地治疗,达到平均寄生密度(螨数/检查蜂数)0.1以下时,方可再次申报检疫。

  6.2.3临床检查时发现大量蜜蜂不明原因死亡时,禁止蜂群转场,不得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并监督货主做好深埋、焚烧等无害化处理。

  6.2.4发现蜜蜂疫病呈暴发流行或新发生的蜜蜂疫病时,按规定程序报告疫情。

  6.3起运前,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须监督货主或承运人对运载工具进行有效消毒。

  7.监督检查

 
 7.1跨县级区域转地放养蜜蜂时,货主应在蜜蜂到达场地24小时内向当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并接受监督检查。

  7.2当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及时派官方兽医到现场进行监督检查。

  8.检疫记录

 
 8.1 检疫申报单。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须指导货主填写检疫申报单。

  8.2 检疫工作记录。官方兽医须填写检疫工作记录,详细登记货主姓名、地址、检疫申报时间、检疫时间、检疫地点、检疫动物种类、数量及用途、检疫处理、检疫证明编号等,并由货主签名。

  8.3监督工作记录。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认真填写监督检查记录,并由货主签名。

  8.4 检疫申报单和检疫工作记录应保存12个月以上。

  附录:
  蜜蜂检疫规程实验室检测参考方法

  1.美洲幼虫腐臭病

  从蜂群中抽取部分封盖子脾,挑取其中的死幼虫5-10条,置研钵中,加2-3ml无菌水研碎后制成悬浮液、涂片,经革兰氏染色,在1000-1500倍的显微镜下进行检查,发现大量革兰氏阳性的游离状的杆菌芽孢,经细菌培养鉴定确认后,判定为美洲幼虫腐臭病。

  2.欧洲幼虫腐臭病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