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关于印发蜜蜂检疫规程的通知
(农医发[2010]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农村经济)厅(局、委、办):
为规范蜜蜂的检疫工作,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蜜蜂检疫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蜜蜂检疫规程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三日
附件:
蜜蜂检疫规程
1.适用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蜜蜂检疫的检疫对象、检疫合格标准、检疫程序、检疫结果处理和检疫记录。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蜜蜂的检疫。
2.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程。
2.1 蜂群 蜜蜂的社会性群体,是蜜蜂自然生存和蜂场饲养管理的基本单位,由蜂王、雄蜂和工蜂组成。
2.2 蜜粉源地 能提供花蜜、花粉,进行养蜂生产的蜜、粉源植物生长地。
2.3 巢房 由蜜蜂修造的,供蜜蜂栖息、育虫、贮存食物的六角形蜡质结构,是构成巢脾的基本单位。
2.4 巢脾 是蜂巢的组成部分,由蜜蜂筑造、双面布满巢房的蜡质结构。
2.5 子脾 存在蜜蜂卵、幼虫或蛹的巢脾。
3.检疫对象
美洲幼虫腐臭病、欧洲幼虫腐臭病、蜜蜂孢子虫病、白垩病、蜂螨病。
4.检疫合格标准
4.1 蜂场所在地县级区域内未发生本规程规定的动物疫病;
4.2 蜂群临床检查健康;
4.3未发生美洲幼虫腐臭病、欧洲幼虫腐臭病、蜜蜂孢子虫病、白垩病及其它规定的疫病,蜂螨平均寄生密度在0.1以下;
4.4 必要时实验室检测合格。
5.检疫程序
5.1检疫申报 蜂群自原驻地起运前和自最远蜜粉源地起运前,货主应提前3天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