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7 薯类调运中的有关规定
甘薯的病害块根和马铃薯的疥癣块茎超过标准时,降一个等级。不完整块根(茎)的总量不超过规定时,“其它”项指标可以抵补“病害”或“疥癣”项的指标。
5.8 成品粮调运中的有关规定
5.8.1 大米、小米、黍米、稷米等米类粮食
5.8.1.1 米类中杂质、碎米、不完善粒等项中,有一项或几项(均包括小项)不符合标准时,要整理到符合标准才能调出。确实无法整理的,降一个等级。
5.8.1.2 水分为控制指标,不能超过。为确保安全,调出的晚粳米水分,从四月一日至九月三十一日不得超过14.5%。标准水分规定15.5%的地区(即除广东、海南、广西、福建、云南、贵州、四川七省、区以外的其它地区),仍以15.5%为基础给予增价,每低于1个百分点,增价1.5%,低于不足1个百分点者,不增价。
5.8.2 小麦粉、玉米粉、莜麦粉等粉类粮食
5.8.2.1 小麦粉灰分、粗细度、面筋质三项中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标准,即降为该等的下一个等级。
5.8.2.2 精制莜麦粉中的粗细度、灰分两项指标中有一项不符合标准时,扣价5%,两项均不符合标准时,降为普通莜麦粉;普通莜麦粒的粗细度、灰分两项指标中一项或两项不符合标准时,扣价5%。
5.8.2.3 粉类粮食的含砂量、磁性金属物、脂肪酸值、气味、口味中有一项不符合标准,不能供作食用。
5.8.2.4 粉类粮食的水分为控制指标,不能超过。超过标准时,要就地处理,不能外调。为便于加工,黑龙江、吉林、辽宁、内蒙古、新疆等五省、区在十一月一日至次年三月三十一日期间,各等级小麦粉水分可放宽到14.5%,但要降价1%,只能就地销售,不得外调。
5.9 食用植物油调运中的有关规定
5.9.1 各种食用植物油如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一级油标准,但又不低于二级油标准,要处理到符合标准,确实处理不了的,降为二级油,按二级油作价;如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二级油指标,也要处理到符合标准,确实无法处理的降为等外油脂,作价时以二级油为基础,扣价3.0%;一级油如直接降为等外油,除按二级油作价外,再扣二级油价的3.0%。如发现调出的是等外油,也要扣二级油价的3.0%作为整理费。
各种非等级食用油,有一项或一项以上指标不符合标准,就不得使用标准中规定的商品名称,但可改作其它等级食用油,并执行相应的质量标准,按上述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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