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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粮食储备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执行粮油质量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失效]


  5.6.4 黄粒米(稻谷或大米)

  以标准中规定的黄粒米指标为基础,含量在2.0-5.0%之间时,以2.0%为基数,每超过1个百分点,扣价1.0%,超过不足1个百分点者,不扣价。含量超过5.0%时不准外调。如调入方发现超过5.0%时,在双方确认的基础上,以5.0%为基础,每超过1个百分点,扣价1.5%,超过不足1个百分点者不扣价。黄粒米低于标准不增价。

  5.6.5 互 混

  5.6.5.1 稻谷(糙米、大米)

  a.各类稻谷(糙米、大米)互混的最大限度为20%,超过时不准外调。

  b.糯谷(糙米、大米)中混入籼、粳谷(糙米、大米),以标准中规定的互混指标为基础,每超过2个百分点,扣价1.0%,超过不足2个百分点者,不扣价。

  c.籼、粳谷(糙米、大米)中混入糯谷(糙米、大米)及籼、粳谷(糙米、大米)互混或籼糯、粳糯谷(糙米、大米)互混,以标准中规定的指标为基础,每超过5个百分点,扣价1.0%,超过不足5个百分点者,不扣价。

  d.各类稻谷互混低于标准不增价。

  5.6.5.2 大 豆

  a.大豆异色粒,以标准中规定的限度指标为基础,每超过3个百分点,扣价1.0%,超过不足3个百分点者,不扣价。大豆异色粒低于标准不增价。

  b.1-4类大豆中混有饲料豆,以标准中规定的限度指标为基础,每超过2个百分点,扣价1.0%,超过不足2个百分点者,不扣价。混入饲料豆低于标准不增价。

  5.6.5.3 蒜 麦

  荞麦中混入苦荞,以标准中规定的限度指标为基础,每超过1个百分点,扣价1.0%,超过不足1个百分点者,不扣价。混入苦荞低于标准不增价。

  5.6.5.4 黍、稷

  a.黍(米)、稷(米)互混以及混入粟(米)的总限度超过20%时,不准外调。

  b.黍(米)中混入稷(米),以标准中规定的指标为基础,每超过2个百分点,扣价1.0%,超过不足2个百分点者,不扣价。

  c.稷(米)中混入黍(米),以标准中规定的指标为基础,每超过5个百分点,扣价1.0%,超过不足5个百分点者,不扣价。

  d.各类互混低于标准不增价。

  5.6.5.5 葵花籽

  油用葵花籽和普通葵花籽互混,以标准中规定的指标为基础,每超过3个百分点,扣价1.0%,超过不足3个百分点者,不扣价。互混低于标准不增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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