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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粮食储备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执行粮油质量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失效]


  2、粮油进出口

  进出口粮油的质量标准,按贸易合同规定执行。

  3、粮油收购

  3.1 收购中,对实际等级指标高于或低于标准规定指标的粮油,其处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色泽、气味、口味等不正常的粮油或不符合卫生标准的粮油,禁止收购。

  3.2 收购中,对实际水份指标低于或高于标准规定指标的粮油,以标准中规定的水分指标(国家储备粮油按照本规定“1.2”执行,下同)为基础,每低0.5个百分点增价0.75%,每高0.5个百分点扣价0.3%,扣量0.75%;低或高不足0.5个百分点者,不计增扣价、扣量。

  3.3 收购中,对实际杂质(或杂质总量)指标低于或高于标准规定指标的粮油,以标准中规定的杂质(或杂质总量)指标为基础,每低0.5个百分点增价0.75%,每高0.5个百分点扣价0.75%,扣量0.75%;低或高不足0.5个百分点者,不计增扣价、扣量。

  杂质总量符合标准规定,而矿物质指标超过标准时,扣价0.75%(荞麦除外)。荞麦中矿物质每低或高于标准0.1个百分点,增扣价0.5%,低或高不足0.1个百分点者,不计增扣价。

  3.4 收购时,对因自然灾害、病虫害等原因导致生芽、霉变、病害的不符合标准的粮油,其处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技术监督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共同商定,报同级政府批准。如确需收购的,必须当年收购当年就地销售,不得作为国家储备粮油或调出省(区、市)外。

  4、粮油销售

  4.1 实行等级制标准销售的成品粮油,除分级指标和面筋指标外,其它指标为限制指标。

  4.2 各种非等级食用油,有一项或一项以上指标不符合标准时,就不得使用标准中规定的商品名称,但可改做等级食用油,并执行相应的质量标准。

  5、粮油调运

  5.1 粮油调运时,要坚持好粮好油外调的原则,调出的粮油质量,一般不能低于标准规定的中等质量。确实需要调出质量偏低的粮油时,必须征得调入方同意,并按质论价结算。市场经营的粮油,也可根据贸易合同规定,双方协商解决。

  5.2 省间调运的粮油,实行半等级半增减价制。其中以含油率定等的油料,含油率超过最高等级或低于最低等级时,根据实际含油率,按等级幅度作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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