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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执行粮油质量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执行粮油质量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国粮发〔2010〕1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粮食局、物价局、财政局、质量技术监督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粮油质量标准,切实维护粮食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确保政策性粮食购销活动顺利进行,现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修订的《关于执行粮油质量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该规定自2010年12月1日起执行。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粮食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01年10月15日发布的《关于执行粮油质量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国粮发〔2001〕146号)同时废止。

  附件:关于执行粮油质量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 家 粮 食 局
财政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九日

关于执行粮油质量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规定是粮油质量控制、依质论价和非标准品粮油的处理依据。

  本规定适用于政策性粮油的收购、储存、销售、调运,其他贸易粮油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所称政策性粮油是指按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政策规定收购、储存、销售的小麦、稻谷、玉米、大豆、杂粮等原粮及食用植物油料。

  本规定所称粮油质量国家标准是指用于规范粮油质量要求的国家标准。

  2.一般原则

 
 2.1粮油购销按标准中的等级指标确定等级,以其余指标作为增扣量的依据。

  2.2收购和销售的粮油不符合粮油质量国家标准的应当整理达到标准,整理后仍未达到标准的,可采取降等、扣量等办法处理。

  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粮油,不得作为食用粮油及饲料用粮油收购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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