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稀土等矿产开发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检查验收的通知
(国土资电发[2010]170号)
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稀土等矿产开发秩序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68号)要求,全国稀土等矿产开发秩序专项整治工作应在2010年11月底前全面完成。为确保各地如期完成本行政区域内稀土等矿产开发秩序专项整治工作,并做好检查验收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土资发〔2010〕68号文件规定的主要任务、工作要求和时间安排,依照检查验收标准(见附表),抓紧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自查,并于11月25日前将本省(区、市)自查报告报部。自查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贯彻落实68号文件的基本情况、专项整治行动的主要做法、违规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取得的成效和长效机制的建立、存在的问题和下步措施,有关内容应参照《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填报稀土等矿产开发秩序专项整治行动进展情况统计表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692号)附表和检查验收标准报送具体数据。
二、各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严肃处理专项整治行动及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对未按时完成专项整治工作任务和问题处理不到位的,要责令限期整改,确保各项工作不留死角、问题处理不留尾巴。
三、部将根据各省(区、市)自查情况,对各有关省(区)稀土等矿产开发秩序专项整治工作组织开展互查、抽查,并对全国专项整治行动验收结果进行公告。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附件:稀土等矿产开发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检查验收标准
工作项目
| 检 查 验 收 标 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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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立健全组织保障体系和制度
| 1.加强组织领导,建立领导小组,设立办公室,配备专门力量,至少设一名联络员,落实专项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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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福建、江西、湖南、广东、广西等五省(区)15市人民政府共同签署了区域联动方案,探索了五项创新制度;内蒙古、山东、四川三省(区)3市(州)人民政府就加强轻稀土开发监管区域联合行动达成了共识,探索三项相关的创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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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采取了切实可行措施,有条件的地区建立了稀土等矿产品流通登记票证电子网络管理系统,有效遏制了违法
矿产品进入流通领域的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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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建立健全了矿区协管员等工作制度,稀土等矿产勘查、开采、保护和禁止探采重点矿区全部设立监管责任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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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打击各类违
法违规行为
| 5.对所有矿区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拉网式排查及处理,并将排查和处理结果如实制表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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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取缔了无证勘查开采行为。拆除违法工程的地面设施,查封设备,充填井口,停止水、电和火工器材产品供
应,恢复地貌,没收矿产品和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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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制止开采矿种与采矿许可证不符的违法行为,没收违法产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按无证开采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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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对超层越界的采矿行为深入清理,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开采并密封越界的井巷工程,并依据《矿产资源法》
第四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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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对超控制指标或超采矿许可证规定生产能力的行为,依规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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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对非法转让矿业权的行为,依法全面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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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对越权审批矿业权或不查处违法采矿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严厉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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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加大案件查处力度,对领导批示、媒体披露、群众举报的违法违规案件及时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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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对不按批准的勘查实施方案施工、未按勘查工作进度施工、不符合勘查规范施工、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等行为进行了清查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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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积极推进稀
土等矿产开发整
合
| 14.对具备整合条件的稀土等矿产开发矿区,编制整合实施方案并经省政府批准后,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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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对所有稀土等矿产开发整合矿区都进行挂牌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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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开采控制指
标分解及执行情况
| 16.按要求全面公示了稀土等矿产开采企业名单及指标分解情况,并及时向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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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稀土等矿产开采企业严格按照控制指标进行开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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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它工作
| 18.启动重点规划区/矿区专项规划和勘查专项规划编制工作;具备条件的地区,按规定程序和要求编制矿业权
设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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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按照68号文规定的进度要求,及时完成各阶段的工作任务并向部报送有关文字报告和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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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加强宣传工作,推广专项整治工作中好的做法和经验,对重大和典型的违法违规案件进行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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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制定工作方案,真实准确地报送稀土等矿产开发秩序专项整治行动进展情况统计表(692号文附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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