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向本所报备自营、资产管理业务账户的通知
(上证会字〔2005〕50号 2005年11月28日)
各会员单位:
为加强对证券公司自营业务、资产管理业务账户和投资行为的监管,落实《关于印发<
对证券公司自营、资产管理业务账户和投资行为加强监管的职责分工方案>的通知》[证监办发[2005]76号]要求,做好证券公司类会员向本所报备自营、资产管理业务账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所有从事自营、资产管理业务的证券公司类会员必须向本所报备自营、资产管理业务账户。
二、各证券公司类会员必须报备现有自营账户,含实际使用的A 字户、B字户或非实名自营账户和托管在其它公司席位的自营账户以及视同自营的资产管理账户等。
三、各证券公司类会员必须报备的现有资产管理账户包括:以客户名义开立的定向资产管理账户,经批准设立的合规集合理财账户,历史遗留的以第三方名义(违规的个人或机构账户)开立但属于定向客户资产管理的账户或未经批准设立的违规集合理财账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