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工作备忘录
(第6号)
为便于股权分置改革工作积极、稳妥和有序地展开,根据《
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业务操作指引》的有关规定,现就股权分置改革涉及登记结算有关事项提醒保荐机构和上市公司注意:
一、关于支付股份对价
注意事项:1)支付股份对价参照送(转增)股业务流程处理;2)代理支付股份对价比例至每股小数点后六位以内,支付股份对价尾数采用精确算法;3)向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支付股份对价,支付股份对价到账日期为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4)支付股份对价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和上市日之间至少间隔一个交易日。
上市公司如需在公告中披露支付股份对价尾数的处理方式,建议表述方式“每个账户持股数乘以送股(或转增)比例,尾数保留3位小数。将所有账户按照尾数从大到小的顺序进位(尾数相同则随机排序),直至每一个账户增加的股数加总得到的股份总数与股改方案要求的送股(或转增)股份总数完全一致。”
二、关于支付现金对价
注意事项:1)支付现金对价参照红利发放业务流程处理;2)代理A股支付现金对价发放至每股(份)小数点后五位以内;3)在计算应支付现金对价金额时,对每个投资者应得现金对价金额小数点后第三位按四舍五入的原则进行取整;4)向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支付支付现金对价。
三、相关登记日期应分开表述
注意事项:1)相关股东会议股权登记日和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不为同一日;2)承诺中或方案中如有追加对价安排的,追加对价股权登记日与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也不为同一日;3)对价涉及上市公司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后非流通股东再转送的,上市公司可自由选择如下实施方式:转增股本(现金分红)登记日和支付对价登记日合并为同一登记日或分开为不同的登记日处理。但需注意以下事项:上市公司选择合并为同一登记日,对流通股股东送股(现金分红)的实施数量应按照转增股份(现金分红)数量和支付对价数量合计计算;上市公司选择登记日分开实施,转增股本(现金分红)登记日和支付对价登记日及与股份上市日的时间间隔应参照送(转增)股业务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