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工作备忘录
(第4号)
为便于本所股权分置改革重点推进阶段工作积极、稳妥和有序地展开,根据《
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业务操作指引》的有关规定,结合前两轮窗口指导和信息披露审核发现的问题,我部特就如下问题提醒保荐机构和上市公司注意:
1、公司在向本所报送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时,应根据《
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第
32条第(四)款和第
42条的规定,提交相关机构盖章及其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相关自然人签字的声明,说明其相关的股份买卖、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或在上市公司的任职情况,并提供前述机构或人员持有公司流通股股份的账号。
2、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中涉及承诺事项的,应遵循以下要求:
(1)承诺事项应准确明晰,具有可操作性;
(2)承诺限价减持股票的,应披露减持的最低价格、限价减持的适用期间、违反限价减持承诺出售股票所获资金的处理方法、违反限价减持承诺的违约责任及其执行方法;
(3)承诺在未来期间不出售股票或者限制出售一定数额股票的,应披露禁售期间或者限售期间的计算方法、禁售期间或者限售期间持股变动情况的信息披露方法、违反禁售或者限售承诺出售股票所获资金的处理方法、违反禁售或者限售承诺的违约责任及其执行方法;
(4)承诺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应披露增持的适用条件和期间、拟增持的股份比例、股份总额或者资金总额、拟用于增持计划的资金安排及其保障措施、违反增持承诺的违约责任及其执行方法;
(5)承诺提议上市公司分红不低于某项标准的,应披露分红标准的计算基础和计算方法、分红提议承诺的适用期间、承诺人在未来期间提出分红提案并投赞成票的保证、违反分红提议承诺的违约责任及其执行方法;
(6)承诺追送股份或者现金的,应披露追送的触发条件和时点、追送总额及追送比例的计算基础和计算方法、追送对象及其确定方法、追送股份或者现金的来源安排及其保障措施、违反追送承诺的违约责任及其执行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