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对改革方案有关事宜进行尽职调查;
(三)对改革方案有关文件进行核查验证;
(四)出具保荐意见书;
(五)对非流通股股东执行对价安排、履行承诺事项的能力发表意见;
(六)指导、协助股东进行沟通工作,协调平衡股东利益;
(七)协助实施改革方案;
(八)对相关当事人履行承诺义务进行持续督导;
(九)指导、督促相关当事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存在
《管理办法》第
四十二条规定的可能影响保荐机构公正履行保荐职责情形的,保荐机构不得担任有关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保荐机构。
第六条 保荐机构应当指定一名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一家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保荐工作。该保荐代表人在相关股东会议表决程序完成前,不得同时负责其他上市公司的股权分置改革保荐工作。
第七条 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与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东、律师事务所及其经办律师签订书面协议,明确保密义务,约定各方在改革方案公开前不得以研究推荐、新闻发布等方式泄露相关事宜。
第八条 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深入了解上市公司存在的各种情况,充分发挥协调平衡作用,认真履行尽职调查和核查义务,协助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制定切合公司实际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第九条 保荐机构应当就改革方案的合规性、技术可行性以及召开相关股东会议的时间安排与证券交易所进行充分的沟通。
保荐机构与有关当事人签订《保荐协议》后,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已经确定,应当立即向证券交易所报送按规定格式填写的《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情况沟通表》(以下简称《沟通表》)。当《沟通表》中要求填报的情况发生变化时,保荐机构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送更新后的《沟通表》。
第十条 保荐机构应当根据证券交易所的统筹安排,通知有关公司董事会在指定时间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改革方案及相关信息披露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