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0年第127号--关于发布《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等2个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修改单的公告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压力容器,在改造与重大维修施工过程中应当进行耐压试验:
  “(1)用焊接方法更换主要受压元件的;
  “(2)主要受压元件补焊深度大于二分之一厚度的;
  “(3)改变使用条件,超过原设计参数并且经过强度校核合格的;
  “(4)需要更换衬里的(耐压试验在更换衬里前进行)。”
  二十一、在6.11中增加第二款:“停止使用2年后重新复用的压力容器以及从外单位移装或者本单位移装的压力容器,使用前应当按照定期检验的有关规定进行检验,并且进行耐压试验。”
  二十二、6.13中(4)的内容修改为:“充装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对装卸软管必须每半年进行1次水压试验,试验压力为1.5倍的公称压力,试验结果要有记录和试验人员的签字。”
  二十三、7.4的内容修改为:“检验机构应当根据压力容器的使用情况、失效模式制定检验方案。定期检验的方法以宏观检查、壁厚测定、表面无损检测为主,必要时可以采用超声检测、射线检测、硬度测定、金相检验、材质分析、涡流检测、强度校核或者应力测定、耐压试验、声发射检测、泄漏试验等。”
  二十四、7.5的内容修改为:“定期检验过程中,使用单位或者检验机构对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有怀疑时,应当进行耐压试验。”
  二十五、8.4.1中(3)的内容修改为:“压力表盘刻度极限值应当为工作压力的1.5倍~3.0倍。”
  二十六、8.5.1中(1)的内容修改为“根据压力容器的介质、最高允许工作压力(或者设计压力)和设计温度选用;”
  (2)的内容修改为“在安装使用前,设计压力小于10MPa的压力容器用液位计,以1.5倍的液位计公称压力进行液压试验,设计压力大于或者等于10MPa的压力容器用液位计,以1.25倍的液位计公称压力进行液压试验;”
  (5)的内容修改为:“用于易爆、毒性程度为极度或者高度危害介质、液化气体压力容器上的液位计,有防止泄漏的保护装置;”
  二十七、A1.1开始部分内容修改为:“压力容器的介质分为以下两组:”
  二十八、A3中(4)的内容修改为:“储存压力容器(代号C,其中球罐代号B),主要是用于储存或者盛装气体、液体、液化气体等介质的压力容器,例如各种型式的储罐。”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