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工作备忘录
(第1号)
为便于本所股权分置改革重点推进阶段工作积极、稳妥和有序地展开,根据《
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业务操作指引》的有关规定,结合首轮窗口指导和信息披露审核发现的问题,我部特就如下问题提醒保荐机构和上市公司注意:
一、召开相关股东会议通知、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摘要、董事会相关决议公告(如有)、董事会投票委托征集函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告;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全文、独立董事意见函、保荐意见书、法律意见书应当在公司网站和交易所网站上披露。
二、同时发行可转换债券的公司进行披露股权分置改革文件的,应同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告“关于可转换债券转股的提示性公告”。
公司公告改革说明书至公告沟通协商结果之间,董事会应申请公司股票、转债、转股连续停牌。相关股东会议股权登记日次日至改革规定程序结束之日,董事会应申请公司股票、转债连续停牌。期间转股是否停牌,原则上按公司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处理。
三、改革说明书中关于非流通股股东承诺事项的表述应当层次清楚,不存在歧义。同时,在非流通股股东的承诺事项中,应当披露承诺事项的违约责任。
四、保荐机构向本所提交的股权分置改革文件,应当按以下顺序装订:
(一)改革说明书全文及摘要;
(二)保荐协议;
(三)非流通股股东关于股权分置改革相关协议文件;
(四)有权部门对改革方案的意向性批复;
(五)非流通股股东的承诺函;
(六)保荐意见书;
(七)法律意见书;
(八)保密协议;
(九)独立董事意见函;
(十)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五、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完成沟通协商程序后,对改革方案有调整的,改革说明书、独立董事意见函、保荐意见书、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应当做出相应调整或者补充说明并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