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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重申签署《权证风险揭示书》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重申签署《权证风险揭示书》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证会字〔2005〕37号 2005年8月24日)


各会员单位:

  为控制权证交易风险,维护权证市场交易秩序,根据《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权证风险揭示书〉的通知》和《关于宝钢权证上市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本所重申,会员与参与权证交易的投资者必须签署《权证风险揭示书》,现将相关事项进一步通知如下。

  一、各会员必须按规定向首次买卖权证的投资者全面介绍相关业务规则,充分揭示权证交易的高风险性,切实引导、提醒投资者重视并控制权证交易风险。

  二、各会员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灵活有效地向投资者送达并签署《权证风险揭示书》,确保每个首次参与权证买卖的投资者在交易前充分了解权证的风险。

  三、各会员应采取充分的风险控制措施,对未签署《权证风险揭示书》的投资者,应限制其权证交易,及时全面了解、掌握《权证风险揭示书》的签署情况及投资者的开户资料、资金情况,配合本所可能采取的相关问询、调查、现场检查等监管措施。

  四、各会员应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一周之内以书面形式向本所会员部回函,反馈《权证风险揭示书》的签署情况。

  特此通知。

  附件:
权证风险揭示书

  权证与股票不同,权证交易具有财务杠杆效应,投资者虽然有机会以有限的成本获取较大的收益,但也有可能在短时间内蒙受全额或巨额的损失。投资者在参与权证交易前应审慎评估自身的经济状况和财务能力,充分考虑是否适宜参与此类杠杆性交易。在决定进行权证交易前,投资者应充分了解以下事项:

  一、权证具有证券类产品交易所具备的各种风险。

  二、权证存续期间,权证价格与其标的证券价格之间相互影响,投资者应特别关注标的证券价格波动对权证价格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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