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权证风险揭示书》的通知
(2005年8月5日 上证会字〔2005〕34号)
各会员单位:
为稳妥推动宝钢股份权证业务上市工作的开展,向参与权证交易的投资者充分揭示可能产生的风险,根据《
上海证券交易所权证管理暂行办法》第
十九条的规定, 本所制定并发布《权证风险揭示书》,请各会员按照有关规定认真执行、向投资者充分揭示交易风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会员必须按规定向首次买卖权证的投资者全面介绍相关业务规则,充分揭示可能产生的风险并与投资者签署《权证风险揭示书》,提醒投资者有关注意事项。
二、具体签署方式,各会员单位可根据公司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三、本所将对权证业务实行交易资格准入制度,准入标准另行通知。向本所提出书面申请的证券公司类会员,经本所审核并商中国登记结算公司同意后,取得权证业务资格。本所将公布可参与权证业务的会员名单。
特此通知。
附件:
权证风险揭示书
权证与股票不同,权证交易具有财务杠杆效应,投资者虽然有机会以有限的成本获取较大的收益,但也有可能在短时间内蒙受全额或巨额的损失。投资者在参与权证交易前应审慎评估自身的经济状况和财务能力,充分考虑是否适宜参与此类杠杆性交易。在决定进行权证交易前,投资者应充分了解以下事项:
一、权证具有证券类产品交易所具备的各种风险。
二、权证存续期间,权证价格与其标的证券价格之间相互影响,投资者应特别关注标的证券价格波动对权证价格的影响。
三、权证实行T+0交易。
四、权证上市前,由发行人确定其行权价格、行权比例、行权日期等要素(权证的行权价格和行权比例将随着标的证券除权除息而调整)。权证上市交易后,权证价格容易受到市场供求关系等多种市场因素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