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开通上证基金通业务相关事项的通知
(上证债字〔2005〕32号 2005年7月20日)
各基金管理公司:
本所《开放式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业务办理规则(试行)》已经公布,通过本所交易系统办理开放式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业务(以下简称“上证基金通业务”)将正式实施。为使各基金管理公司能够及时办理上证基金通业务,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金管理公司办理上证基金通业务,应向本所提出申请,并与本所签署《开放式基金认购、申购、赎回等相关业务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服务协议》”)。
二、经征求部分基金管理公司和会员公司的意见,本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场内开放式基金销售代理主协议》(见本所网站,以下简称“《主协议》”)。基金管理公司办理上证基金通业务,应与参与该业务的会员公司签署《主协议》。基金管理公司与本所签订《服务协议》,即视同签署《主协议》,并自动成为《主协议》的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