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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开展大宗交易债券双边报价业务及调整大宗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开展大宗交易债券双边报价业务及调整大宗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证交字〔2005〕10号 2005年7月18日)


各会员单位、基金公司、保险机构:

  为促进债券及大宗交易市场的发展,提高大宗交易的市场效率和流动性,本所决定由部分市场机构参与者开展大宗债券双边报价业务,并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实施细则》部分规定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经本所认可的市场机构参与者可以在本所大宗交易系统内进行每日债券双边报价业务,具体报价券种和差价暂由大宗债券双边报价商在不违反本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范围内自行确定。

  二、本所将在网站刊登并更新大宗债券双边报价商的名录。

  三、企业债、公司债的现券和回购大宗交易单笔最低限额在原来基础上降低至:交易数量在1000手(含)以上,或交易金额在1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

  四、大宗交易收盘后,本所在网站上公开大宗交易意向申报信息。

  五、本所对于大宗交易的卖出意向申报不检查其是否足额持有意向卖出证券数量;但对大宗交易的卖出成交申报,继续保持检查是否足额持有卖出证券数量。

  六、大宗交易买卖双方对债券现券须遵守以下申报价格限制:申报价格上限为前收盘价×(1+30%),下限为前收盘价×(1-30%)。

  七、股票(基金)大宗交易卖出方存在不足100股(份)的部分,可以随大宗交易一次性卖出。

  八、本通知第二条、第四条所称网站指本所正式网站,网址为http://www.sse.com.cn,栏目为“行情与交易-交易信息披露-大宗交易信息”。

  九、本通知相关内容自2005年7月22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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