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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通过本所办理开放式基金相关业务的通知


  6.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和本协议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十五条 违约责任

  1.甲方应提供销售代理业务所需的有关宣传资料和文件,乙方也可以根据甲方提供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定公告文件和经证监会核准的宣传材料等,制作销售代理业务所需的有关文件和资料,因乙方制作的与甲方提供的相关资料内容不一致产生的此类资料内容错误、误导或不当等原因而给基金、基金投资人或甲方造成的损失或损害,责任由乙方承担。甲方在得知上述内容后,有权要求乙方撤消上述文件和资料并及时做出更正。因甲方提供的有关文件或资料内容错误、误导或不当等原因给基金、基金投资人或乙方造成的损失或损害,责任由甲方承担。

  2.甲乙双方应妥善保管各类相关业务资料,如因故意或过失导致业务资料的灭失、损毁、错误或泄露等,给基金、基金投资人或对方带来损失的,由责任方承担相应责任。

  3.甲乙双方若违反协议第八条资金交收义务,应承担以下违约责任:

  (1)因甲方原因没有按时、足额向乙方划拨赎回与分红款项及支付销售费用,甲方应就迟付金额,每日向乙方赔偿万分之三的违约金;由此造成的责任由甲方承担。

  1) 乙方没有及时将基金投资人申(认)购款按时、足额划往基金清算账户,应就迟付金额,每日向甲方赔偿万分之三的违约金;由此造成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2)如果因乙方的资金交收违约造成基金结算备付金帐户透支,从甲方发现透支之日起,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或延迟支付乙方的赎回款、现金分红款和销售代理报酬,直至乙方补足相关透支金额;由此引发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4.本协议任何一方因故意或过失违反本协议的约定,给基金、基金投资人、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属双方共同违约,按照过错程度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责任。

  5.如一方承担了按法律法规或本协议规定应由另一方承担的责任,该方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另一方进行追偿。

  6.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协议的,甲、乙双方都不承担赔偿责任。

  7.在涉及第三方的争议中,甲、乙双方有义务向对方提供必要的证据或协助进行必要的取证工作。

  8.本协议一方对另一方的任何违约及延误行为给予的任何宽容、宽限,或延缓行使其根据本协议享有的权利或权力,不能视为该方对其权利或权力的放弃,亦不能损害、影响或限制该方根据本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享有的一切权利和权力的行使;而单独或部分地行使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权力或补救办法,不应妨碍其进一步行使上述或其他权利、权力和补救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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