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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通过本所办理开放式基金相关业务的通知

  第十二条 代销业务资料的管理

  1.基金代销业务资料是指乙方在为基金投资人办理本协议规定的业务过程中形成的、记录和反映业务内容的重要资料和证据,主要包括但不限于:投资人的各类业务申请表单和相关证明资料、交易记录与确认资料、各类涉及基金及基金投资人的协议、合同等书面和电子形式的资料。

  2.投资人书面填写的各类业务申请及其原始凭证、与投资人签署的各类协议等,由乙方依相关法律、法规等负责妥善保管。根据业务需要,甲方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对上述资料进行查阅,乙方应予以协助与配合。

  3.乙方对在销售代理业务中产生的各类交易记录、投资人信息资料等电子资料,应依照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以电子数据形式保存,并做好数据备份和维护工作。

  4.所有资料应自形成之日起完整保存,保存期不低于行业标准或主管部门规定的年限。

  5.如果本协议不论因何种原因而解除或终止,或乙方由于代理销售资格被取消等客观原因,乙方不能再履行销售代理业务时,乙方应及时整理并妥善保存有关业务资料;甲方若有查阅的需要,乙方应给予配合。

  第十三条 甲方禁止行为

  1.对合格的业务申请不予接受,或对经乙方审核通过的业务予以拒绝而未向乙方乃至客户说明理由;

  2.提供不真实或者有重大遗漏、误导性陈述的基金信息和资料;

  3.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未经乙方同意擅自向其他方透露乙方在业务办理过程中提供的基金投资人信息、交易数据及乙方资料中的应保密信息;

  4.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和本协议规定的其它禁止行为。

  第十四条 乙方禁止行为

  1.对不合格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申请不经应有审核予以接受,或对合格的业务申请不予接受;

  2.向基金投资人公布虚假的或误导性的信息、资料,或误导基金投资人的交易行为;

  3.挪用或截留基金销售代理及权益分配等的款项;

  4.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向其他方透露基金销售代理业务资料中和基金、基金投资人及甲方资料中的应保密信息;

  5.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将本协议所规定的任何一项代销业务转委托给第三方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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