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基金法》、
《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本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乙方享有如下权利:
1.在本协议规定的范围内,根据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和甲方提供的业务规则、资料等,制定业务流程,独立确定乙方的销售策略等,办理基金销售代理业务;
2.按时足额取得基金销售代理报酬;
3.对因甲方责任而给基金投资人及乙方造成的损失(包括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向基金投资人及其他第三人承担法律责任而产生的损失),有权要求甲方承担相应责任;
4.获得开展业务所需的基金信息和资料,及甲方必要的代理销售服务支持;
5.
《基金法》、
《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本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乙方负有如下义务:
1.严格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本协议的规定,办理基金销售代理业务,勤勉、尽责地履行销售代理人的职责;
2.采取有效手段和方式,保障基金代理销售交易业务的正常、高效进行,并为基金投资人提供优质的客户服务;
3.采取有效手段,确保按时、足额履行基金代理销售的资金交收义务,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及时将赎回款及权益分配等其他款项划入投资人帐户;
4.按时传输代理销售活动的相关信息、资料和数据;
5.对涉及到基金、基金投资人及甲方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在任何时候,未经甲方的书面许可皆不得透露(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监管部门要求或者经双方约定应予公开的除外);
6.接受甲方对代理销售业务的监督;
7.采取有效手段和方式,明确主管基金代销业务部门的职责和责任边界,界定内部职责关系,在其他业务与基金代销业务之间建立隔离墙制度,并安排专人负责与甲方的联络工作;
8.采取有效手段和方式,保证乙方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占有、控制的基金财产或基金投资人的财产与乙方自身财产相互独立,分别设账,分别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