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本协议的销售代理业务主要包括:
1.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权益分派等业务;
2.基金市场营销、客户服务等;
3.甲乙双方协商确定的其他业务。
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甲方享有如下权利:
1.要求乙方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更新,下同)、本协议的规定,办理基金销售代理有关事宜,并对乙方的销售代理业务开展情况进行监督;
2.对因乙方责任而给基金、基金投资人及甲方造成的损失(包括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向基金投资人及其他第三人承担法律责任而产生的损失),有权要求乙方承担相应责任;
3.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等的有关规定,独立决定拒绝受理任何一笔或任何一段时间内的所有代理申购和赎回申请,但必须向乙方乃至其客户说明理由,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4.
《基金法》、
《销售办法》、基金合同以及本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甲方负有如下义务:
1.向乙方提供与基金销售代理业务有关的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公告等销售文件和资料信息,并保证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2.按时足额支付乙方销售代理费用;
3.对涉及到基金、基金投资人及乙方在业务办理过程中提供的基金投资人信息、交易数据、乙方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在任何时候,未经乙方的书面许可皆不得透露(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监管部门要求或者经双方约定应予公开的除外);
4.按基金合同规定受理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转换、权益分配、转托管等,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和应分派红利;
5.对在基金运作中有可能影响代理销售的事项,及时通知乙方;对于系统接口变化等情况时,需给乙方足够的时间进行相关开发并协助测试;
6.提供必要的代理销售服务支持;
7.应采取有效手段和方式,保障基金业务的正常、高效进行,并为投资者提供查询及寄送对账单等优质的客户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