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通过本所办理开放式基金相关业务的通知
(上证会字〔2005〕32号 2005年7月13日)
各会员单位:
本所《开放式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业务办理规则(试行)》已经公布实施,通过本所交易系统进行开放式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业务(以下简称“上证基金通”)将全面展开。为顺利做好业务办理前的准备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得证监会基金代销资格的会员可申请“上证基金通”业务资格,并应当向本所会员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其加入开放式基金结算系统的确认函;
(三)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场内开放式基金销售代理主协议》的《承诺函》(附件一);
(四)本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本所对上述申请予以书面确认。
三、在征求基金管理公司及会员意见的基础上,本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场内开放式基金销售代理主协议》(附件二)(以下简称“《主协议》”),供参与此业务的基金管理公司和会员签订并遵守,会员以出具《承诺函》的方式签署《主协议》。
四、本所提供《主协议》供会员与基金管理公司使用,但不作为《主协议》的当事人,对《主协议》的内容及履行不承担法律责任。
五、会员拟具体参与基金管理公司的单只开放式基金代销时,除与基金管理公司达成的《主协议》外,可与基金管理公司签署补充协议。
六、为帮助投资者熟悉、掌握通过本所办理开放式基金相关业务,本所将于近期分批举办相关业务推介及培训,各会员应积极参加并做好各自营业部一线营销人员的再培训工作。
七、各会员应认真做好“上证基金通”相关技术准备工作,印制有关宣传册和业务操作指引,方便投资者取阅。
附件:1.承诺函
2.上海证券交易所场内开放式基金销售代理主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