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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工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1年修订)(发布日期:2011年2月22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22日)废止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工作的通知
(2005年6月16日)


各上市公司:

  本所自今年2月向上市公司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平台以来,越来越多的中小投资者借助这种便捷的表决方式,对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表达了自己的意见。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提高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透明度,本所于近日正式开通了通过上证所网站(www.sse.com.cn)查询投票结果的服务。望各上市公司配合做好下列工作。

  一、现场投票数据上传

  1.为了让投资者尽早了解即将召开的股东大会有关信息,上市公司利用本所交易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的,先要向本所提出申请,并同时在本所网站填报股东大会预告信息。

  2.为了便于投资者通过本所网站及时查询到投票结果,上市公司在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后,应即刻将现场投票数据上传至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由信息公司合并统计网络投票和现场投票情况,并将最终的统计结果发送给上市公司。

  二、网络投票统计

  1.投资者通过本所交易系统参加网络投票事先不需要办理任何手续(证券投资基金除外,其需事先向本所报送用于投票的股东账号),仅需按公司董事会公告的网络投票时间、投票代码及投票申报议案序号的解释说明和自己的表决意见,直接通过本所交易系统申报即可。

  2.在现场投票、委托投票、网络投票三种投票方式中,投资者可以任选其一行使表决权。委托投票,只能由受委托者在现场投票。上市公司负责合并现场投票和委托投票的数据,有重复投票的,按规定的优先级取舍。上市公司上传给信息公司的现场投票数据,应该是上述没有重复的现场投票和委托投票的合并数据。信息公司视委托投票的优先级等同于现场投票。对于既在现场投票或委托投票,又在网络投票的重复投票情况,信息公司将按照现场投票或委托投票优先于网络投票的原则进行取舍后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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