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厅关于做好创建国家辅助器具区域中心工作的通知
(残联厅发〔2010〕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残联: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中国残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19号)精神和中国残联《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工作的意见》(残联发〔2006〕27号)等文件要求,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的建设步伐,进一步完善我国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体系,增强服务能力,提高服务水平,中国残联决定,在全国开展国家辅助器具区域中心创建工作。现就做好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创建国家辅助器具区域中心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残疾人事业发展,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作为残疾人事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得到各级残联的高度重视,在争取地方党委和政府支持和投入上做了大量工作,通过实施一批辅助器具服务重点项目,初步形成了比较完整的辅助器具服务体系,近千万残疾人获得辅助器具服务,提高了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体现了社会文明和进步。但是,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我国残疾人辅助器具事业的发展现状与残疾人的需求之间仍然存在较大差距,机构和专业队伍建设相对滞后,地区之间发展也不平衡。按照“中央引导、地方为主、突出重点、协调发展”的总体思路,选择地方重视、定位准确、工作突出、有服务特色、制度环境良好、辐射能力强的省级辅助器具中心进行培育、创建国家辅助器具区域中心,进而发挥其指导、示范和辐射等作用,可以更好地推动本区域以及全国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工作的快速发展,为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作出应有的贡献。
二、创建国家辅助器具区域中心的任务目标和主要内容
(一)到“十二五”期末,在全国建设5~6个国家辅助器具区域中心。国家辅助器具区域中心的建设要牢固树立为残疾人服务的方向,不断满足广大残疾人对辅助器具服务日益增长的需求,坚持导向性、协调性、创新性原则。通过中央和地方的共同努力,到“十二五”期末,在全国建成5~6个国家辅助器具区域中心,并充分发挥他们在机构建设、人才培养、服务水平的提高和规范化建设、资源共享等方面的示范、指导作用,形成结构合理、功能完善的辅助器具服务体系,使我国的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有一个较大程度的提高,确保残疾人得到全面和专业化的辅助器具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