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指纹信息工作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为加强和规范指纹信息工作,充分发挥指纹信息在侦查破案、打击犯罪以及社会治安管理等工作中的作用,公安部制定了《公安机关指纹信息工作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部。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九日
公安机关指纹信息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指纹信息工作,充分发挥指纹信息在侦查破案、打击犯罪和治安管理等工作中的作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指纹信息包括:捺印的十指指纹(含指节纹、掌纹)及相关人员的信息;现场提取的指纹、指节纹、掌纹痕迹及相关案(事)件的信息。
第三条 指纹信息工作的任务,是运用先进的技术手段和科学的管理方法,对指纹信息进行采集、管理和应用,为侦查破案、打击犯罪提供证据,为社会治安管理等工作提供信息支持。
第四条 指纹数据库管理的尚未公开的公安机关执行逮捕、刑事拘留、劳动教养、收容教养的省级和全国性综合情况、统计数字,重点人口情况和数字,属于国家秘密,未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得向公安机关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指纹信息和其他相关信息。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各级公安机关的刑侦部门负责公安机关办理案件中的指纹信息工作。
第六条 公安部刑侦部门承担的指纹信息工作主要包括:
(一)拟定全国指纹信息工作发展规划、工作规定和技术标准,指导开展指纹信息工作;
(二)建立全国案(事)件现场指纹和需要跨省协查的十指指纹信息数据库,以及根据需要建立其他的全国性指纹信息数据库,做好部级系统和数据的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