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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做好甘肃舟曲等地区抢险救援和恢复重建期间审判工作切实维护灾区社会稳定的通知

  七、在灾后重建期间,对于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案件,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及时立案,切实保障当事人诉权的实现。对于灾民被异地安置、投亲靠友后,因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由于当事人居住地发生了变化,在管辖问题上,由各高级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从方便灾民、有利稳定的原则出发,统筹安排。对属于人民法院收案范围的纠纷,人民法院要切实加强涉灾民事案件的诉讼指导和法律释明,注重对当事人进行诉讼风险提示;对不属于或不宜由人民法院处理的纠纷,应认真做好群众思想疏导工作,引导当事人选择其他途径解决争议。
  八、当事人因特大山洪泥石流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不能及时主张权利的,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诉讼时效应当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因抢险救援和灾后重建而不能参加诉讼活动的,要依法延期或中止审理;延期或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及时恢复审理。
  九、对于因特大山洪泥石流灾害下落不明申请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人民法院要依法积极受理,以便尽快明确身份关系和财产关系。
  十、在抢险救援和灾后重建期间,要结合相关案件的审判工作,加强法制宣传,耐心做好灾区群众特别是遇难者家属的心理安抚、思想疏导工作,协助安置好灾区群众。
  十一、灾区人民法院要全面落实人防、物防、技防等各项措施,大力加强人民法院安全保卫工作,切实保护好参诉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切实保护好法官干警及其家属的生命、财产安全,切实保护好灾区法院的档案、卷宗、基础设施等审判资源的安全。
  十二、对涉及泥石流灾害的相关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涉及汶川地震相关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意见(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涉及汶川地震相关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意见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做好青海玉树地区抗震救灾和恢复重建期间审判工作切实维护灾区社会稳定的通知》处理。对于审判工作中遇到的新的法律适用问题,应当及时报告上级人民法院,重大法律适用问题应当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法院。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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