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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做好甘肃舟曲等地区抢险救援和恢复重建期间审判工作切实维护灾区社会稳定的通知

  严格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注意区分性质不同的违法犯罪行为,彰显司法权威,以人民群众看得见、感受得到的方式为灾区的生产生活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三、对抢险救援和灾后重建期间发生的以下犯罪行为应依法从重处罚:
  (一)盗窃、抢夺、抢劫、故意毁坏用于抢险救援和灾后重建的物资、设备、设施,以及以赈灾募捐名义进行诈骗、敛取钱财,拐卖灾区孤残儿童、妇女等犯罪行为。
  (二)为牟取暴利,非法经营、强迫交易等严重扰乱灾区市场秩序,影响灾区人民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的犯罪行为。
  (三)故意编造、传播、散布不利于灾区稳定的虚假恐怖信息,影响和危害社会稳定的犯罪行为。
  (四)严重影响抢险救援和灾后重建工作开展的妨害公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等犯罪行为。
  (五)在灾区生产、销售或者以赈灾名义故意向灾区提供伪劣产品、有毒有害食品、假药劣药等犯罪行为。
  (六)贪污、挪用灾后重建款物,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危害抢险救援和灾后重建工作顺利进行,严重损害党和国家形象的犯罪行为。
  (七)破坏电力、交通、通讯等公共设施的犯罪行为。
  (八)妨害传染病防治等危害公共卫生的犯罪行为。
  四、要对因洪灾可能引发的相关诉讼问题加强调研,抓紧恢复正常的审判工作秩序,开辟和畅通涉灾案件“绿色通道”。在审判和执行过程中,要特别注意保护灾区的未成年人、孤寡老人、因灾伤残人员的合法民事权益。要慎用强制执行措施,特别是对明确专门用于抢险救援的资金和物资,一律不得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划拨等财产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要积极主动地推出便民利民措施,加大司法救助的力度,扩大对灾区群众司法救助范围。
  五、灾区人民法院要与有关部门一起全面排查、及时化解抢险救援和灾后重建过程中的矛盾纠纷。要积极支持和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安置、抚慰、补助、救助等各项工作,对于在抢险救灾工作中发生的矛盾纠纷,人民法院要从法律角度主动研究,主动提出如何依法行政、解决纠纷的建议和对策。
  六、灾区人民法院要进一步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把调解作为处理案件的首要选择,自觉主动地运用调解方式处理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做到案结、事了、人和,切实维护灾区和谐稳定的良好局面。特别是要紧紧依靠当地党委领导,积极争取政府支持,鼓励社会各界参与,依托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大调解”工作体系,形成化解矛盾纠纷的强大合力,及时把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和萌芽状态,有力促进灾区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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