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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增加吉林省国有林业局抗洪救灾采伐限额的批复

国家林业局关于增加吉林省国有林业局抗洪救灾采伐限额的批复
(林资发〔2010〕235号)


吉林省林业厅:
  《吉林省林业厅关于国有林业局抗洪救灾增加采伐限额的请示》(吉林资〔2010〕388号)收悉。经研究,同意增加你省2010年国有林业局采伐限额80万立方米,出材量49万立方米,并等量增加年度木材生产计划,专项用于抢修水毁公路及桥涵,修建倒塌房屋等救灾事项,同时提出以下要求。
  一、此次增加的采伐限额由你厅统一管理。要切实加强领导,科学制订计划,周密组织实施。要根据实际需要及时分解下达,专项使用,优先用于受灾严重的企业局。
  二、对增加的采伐限额,要实行单列计划、单独设计、单独建档,并层层签订责任状,落实责任;在执行过程中要严格执行伐前公示制度,加强监管,做好跟踪检查,确保伐区按规程设计和作业,杜绝挤占、挪用,杜绝超限额采伐。
  三、你厅对增加采伐限额后的所得收入,要建立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严格资金使用审批管理制度,禁止挪用;你厅财务、审计、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资金管理和监督。你厅要将增加的采伐限额执行情况形成专题报告,于2010年12月31日前上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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