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挂钩试点应落实规划先行,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挂钩试点专项规划,实现规划引导。挂钩试点的规划工作要遵循以下原则:
1、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保试点区域和项目区的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耕地和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2、坚持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优化城乡用地结构和布局,促进城乡协调发展;
3、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二、挂钩周转指标和项目区的管理
(七)挂钩试点的规模按国家和省(区、市)下达的挂钩周转指标控制。挂钩周转指标按照“总量控制、封闭运行、定期考核、到期归还”的原则进行管理。
(八)挂钩试点工作实行行政区域和项目区双层管理,并以项目区为主体组织实施。项目区的设置要便于实施和管理,规模适度,建新和拆旧地块在地域上要尽可能接近,在试点市、县行政辖区内设置,并避让基本农田。
(九)试点市、县要在调查分析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条件、潜力和预测城镇建设用地需求的基础上,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村镇规划,编制项目区实施规划,统筹确定城镇建设用地增加和农村建设用地撤并的规模和范围,合理安排建新区的城镇村建设用地比例,确保项目区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耕地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下降,各类用地结构和布局科学合理。
(十)挂钩周转指标分别以行政区域和项目区为考核单位,两者的用地规模都不得突破下达的挂钩周转指标规模。对各项目区挂钩周转指标的使用情况、归还进度等,要独立进行考核和管理;对试点市、县挂钩周转指标的使用情况、归还进度等,要综合行政辖区内的所有项目区进行整体考核和管理。
(十一)挂钩周转指标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试点市、县及项目区情况提出申请,报国土资源部核定。
挂钩周转指标下达试点省(区、市)后,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项目区分解下达到各试点市、县。
(十二)挂钩周转指标由下达至归还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建立挂钩周转指标台帐,加强管理和监督。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指导试点市、县,根据项目区实施规划,制订分年度指标归还计划;每年对各试点市、县和项目区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将验收合格的、由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得到的耕地,核定归还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