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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5]2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推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促进城乡统筹发展,部研究制定了《关于规范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试点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规范意见》)。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已经申请开展试点工作的天津、浙江、江苏、安徽、山东、湖北、广东、四川等省(市),应尽快按照《规范意见》的要求,严格筛选试点项目区,认真编制试点工作总体方案,年底前报部批准。

  二○○五年十月十一日

  关于规范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试点工作的意见

  为了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关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关于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的要求,切实做好试点工作,扎实推进农村建设用地整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和城乡统筹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规规定,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试点工作的基本要求

  (一)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的试点(以下简称挂钩试点),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若干拟复垦为耕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即拆旧地块)和拟用于城镇建设的地块(即建新地块)共同组成建新拆旧项目区(以下简称项目区),通过建新拆旧和土地复垦,最终实现项目区内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用地布局更合理的土地整理工作。

  挂钩试点工作必须贯彻落实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促进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总要求。建新地块的总面积不得大于拆旧地块的总面积。建新地块中用于安置拆旧地块农村居民的土地面积应低于原占用面积,建新地块中其他建设用地的集约利用水平应高于现有存量建设用地。拆旧地块复垦耕地的数量、质量应不低于建新占用的耕地,并与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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