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公益性项目债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会〔2010〕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和《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0〕41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规范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对公益性项目债务的核算和报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部制定了《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公益性项目债务核算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公益性项目债务核算暂行办法
财政部
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附件: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公益性项目债务核算暂行办法
第一部分 总说明
第一条 为了规范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公益性项目债务的核算和报告,加强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防范财政金融风险,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发生的公益性项目债务。
本办法所指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国发〔2010〕19号文件和《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0〕412号)相关规定的融资平台公司。
本办法所指的公益性项目,是指为社会公共利益服务、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投资项目,如市政建设、公共交通等基础设施项目,以及公共卫生、基础科研、义务教育、保障性安居工程等基本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指的公益性项目债务,是指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以下简称融资平台公司)因公益性项目建设发生的债务。
融资平台公司应当按照
企业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对本公司全部经济业务和事项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就公益性项目债务相关的业务和事项设置辅助账簿体系,进行辅助核算和报告。
第三条 融资平台公司对公益性项目债务进行辅助核算,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设置和使用辅助账科目。发生公益性项目债务相关业务和事项时,应当援引相关原始凭证编号,编制记账凭证,并据以登记辅助账,做到数字准确、摘要清楚、登记及时。
第四条 融资平台公司公益性项目债务的辅助核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
第五条 融资平台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编制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公益性项目债务报表。融资平台公司公益性项目债务报表由债务增减变动表、公益性项目与非公益性项目债务一览表、逾期公益性项目债务明细表、担保情况表组成。
第二部分 辅助账科目及其使用说明
第六条 公益性项目债务辅助账科目名称及编号。
序号 名 称
一、偿债资金类
1 已收款项
一般预算
政府性基金预算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预算外
非财政性资金
2 应收款项
待分配
项目支出
转贷
应计利息
担保损失支出
财政性资金
非财政性资金
二、债务资金类
3 银行借款
未逾期
逾期
4 应付债券
5 应付利息
未逾期
逾期
6 应付款项
第七条 公益性项目债务辅助账科目使用说明。
一、“已收款项”科目
(一)本科目核算融资平台公司收到的、用于偿还公益性项目债务的财政性资金和非财政性资金。
(二)本科目应当设置“一般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预算外”、“非财政性资金”等明细科目,并按照项目进行明细核算。其中,“政府性基金预算”明细科目下应设置“注入融资平台公司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 因公益性项目建设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返还”、“ 车辆通行费”、“其他”等明细科目,“非财政性资金”明细科目下可根据需要设置明细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