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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部政策研究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执行单位自行承担研究的,由相关主持单位组织工作大纲审查。
  第十六条 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水利部预算项目资金使用管理规定,切实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截留、转移、挪用和随意调整。政研项目经费应当主要用于考察调研、业务组织、外部协作和人工费支出等。
  第十七条 建立中期检查制度。承担单位应当向执行单位提交中间成果及进展情况报告,执行单位组织专家对中间成果及进展情况进行检查,提出指导意见,并负责跟踪督办。
  执行单位自行承担研究的,由相关主持单位组织对中间成果和进度情况进行检查和督促。
  第十八条 政研项目因故不能按期完成的,承担单位应当向政策法规司和财务司提交延期申请,说明延期的理由,经同意后方可延期,并按照财政拨款结余结转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十九条 政研项目完成后,应当按照财政预算项目验收的有关规定,由执行单位组织验收,执行单位自行承担研究的,由主持单位组织验收。验收前,验收组织单位应当报政策法规司、财务司。
  政研项目验收包括财务验收。对投资较大的政研项目,财务验收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
  验收采取专家评审会议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条 验收未通过的,承担单位应当根据专家意见进行修改,并于三个月内,重新进行验收。
  财务验收未通过的,政研项目不能通过验收。
  第二十一条 承担单位应当根据验收中专家的意见,对报告进行修改,形成研究报告最终稿,并书面说明对评审意见采纳的情况。

第六章 成果管理

  第二十二条 建立研究成果管理制度。项目完成后,执行单位应当将工作大纲、研究报告评审稿、研究报告最终稿及相关评审意见归入档案,并将研究报告最终稿及其电子文本分别报送政策法规司、财务司和主持单位。
  水利重大课题和其他资金渠道安排的政研项目验收后,研究报告最终稿及其电子文本应当送政策法规司备案。
  研究成果由政策法规司负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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