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发行人、保荐机构及主承销商应确保向本所提交上市申请材料中的证券上市数据准确完整。证券上市数据包括发行价格(或上市首日开盘参考价格)、证券上市数量、上市时间、证券代码、股本结构及其相关数据。
第十七条 本所上市委员会对股票、公司债券的首次上市事项进行审议。本所根据上市委员会的审核意见,作出是否同意上市的决定。
第十八条 发行人证券上市申请经本所审核同意的,应将根据相关要求编制的上市公告书及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在本所网站披露,并对内容负责。
第十九条 证券首次上市前,发行人应根据中国证监会《国际证券识别码管理办法》相关要求,通过本所网站申请新上市证券的ISIN代码。
第四章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制度建设及业务人员配备
第二十条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公司内部应配备足够的业务人员,负责设计发行方案、市场推介、询价定价、接受投资者咨询、与本所保持联络沟通以及协助发行人申报发行上市申请材料与发布市场公告等业务。
第二十一条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应建立发行上市业务相关内部管理制度,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明晰的岗位职责说明书、详细的对内对外业务指南或者业务流程、业务人员定期培训机制。
岗位职责说明书及业务指南或者业务流程应根据相关法规、本指引及其他相关规定保持及时更新。
第二十二条 主承销商在发行证券承销与上市申请工作中,应指定至少一名有经验的工作人员与本所保持便捷畅通的联络沟通。
第二十三条 本所可视情况对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制度建设和人员配备情况进行不定期现场检查。
第五章 日常监管与违反本指引的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所根据本指引对证券发行上市业务参与人行为进行日常监管。具体措施包括:
(一)约见有关人员;
(二)发出监管意见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