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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业务指引》的通知

  如验资情况正常,则主承销商不得调整已提交的网上网下配售情况表;如验资情况出现异常,则主承销商可根据验资情况调整已提交的网上网下配售情况表,并立即采取措施协调处理该异常情形,并将处理结果及时报告本所。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主承销商调整网上网下配售情况表的,应在T+1日17时前,将调整后的网上网下配售情况表按照要求提交本所;公开增发股票及公开发行可转债时,主承销商调整网上网下配售情况表的,应在T+2日11时前,将调整后的网上网下配售情况表按照要求提交本所。
  第十一条 证券发行期间,主承销商应于当日16时前将次日披露的各项公告提交本所。经本所确认后,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联络指定披露媒体、本所网站确认公告发布事宜。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在16时前提交公告的,必须在截止时点前半小时,向本所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在证券承销工作中,主承销商应向询价机构及其他投资者充分提示申购时间与申购程序。在规定的或已公告的申购时间与申购程序之外,询价机构及其他投资者不得增加、减少或修改报价与申购数据,发行人与主承销商不得协助询价机构及其他投资者在规定的或已公告的申购时间与申购程序外增加、减少或修改报价与申购数据。

第三章 证券上市

  第十三条 证券发行结束后,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应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要求及时准备并报送证券上市申请文件。
  第十四条 股票、可转债符合上市条件的,自发行结束日至L日(L日为证券上市日)不得超过七个交易日。公司债券符合上市条件的,本所收到发行人的登记托管证明文件后,协调安排上市日期。本所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证券上市日期。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增发、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结束日为中签结果公告刊登日。配股发行结束日为除权交易日。
  第十五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普通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申请文件应于L-4日16时前,按照要求提交本所。
  公开增发或配股上市申请文件应于L-3日16时前,按照要求提交本所。
  分离交易可转换公司债券分拆后的公司债上市申请文件及分拆后的权证上市申请文件应于L-5日16时前,按照要求提交本所发行上市部。分拆后的权证上市申请文件应同时报本所交易管理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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