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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业务指引》的通知

  第六条 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在拟披露发行公告、招股说明书(招股意向书、募集说明书)全文及相关文件前一个工作日16时前(发行公司债券为14时前)向本所提交以下材料: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公开发行证券的文件;
  (二)发行人通过本所系统发行证券的申请;
  (三)发行公告、招股说明书(招股意向书、募集说明书)全文及相关文件;
  (四)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关于保证发行公告、招股说明书(招股意向书、募集说明书)全文及及其相关文件的电子文件与书面文件内容一致,并承担全部责任的确认函。
  (五)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上述要求准时提交相关文件的,必须在提交相关材料截止时间前半小时,向本所提出申请。
  第七条 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确保向本所提交相关材料中的发行数据准确完整。发行数据包括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发行时间、申购代码、配售比例、主承销商交易单元、主承销商证券账户号码及其他相关数据。
  第八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增发股票或公开发行可转债网上发行不得超过一个交易日,网下发行不得超过两个交易日,配股发行不得超过五个交易日,但经本所同意的除外。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增发股票或公开发行可转债网上发行期间,主承销商可于T日(T日为网上发行日)收盘后向本所申请查询网上发行资金申购初步结果。上市公司股票、可转债向老股东配售的,主承销商可于T+1日收盘后,通过主承销商证券账户自行查询老股东配售部分的有效配售数量。
  第九条 公司债券网下发行不超过五个交易日,但经本所同意的除外。网下发行截止日应晚于网上发行截止日至少两个交易日。
  公司债券网上发行期间,本所通过现有的A股实时成交数据接口将公司债网上发行成交数据发送给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每日末进行清算。有效认购可于下一交易日日终或认购次二个交易日查询到注册结果。注册数据的证券代码为本期公司债网上发行的证券代码。
  网下发行截止日次日10:30前,主承销商应将分销注册数据报本所债券基金部。
  第十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主承销商应在T+1日11时前,将未经验资的网上网下配售情况表按照要求提交本所;公开增发股票及公开发行可转债时,应在T+1日16时前,将未经验资的网上网下配售情况表按照要求提交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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