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业务指引》的通知
(上证发字〔2010〕30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通过本所系统发行证券并申请在本所上市业务,规范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询价机构及投资者行为,本所制订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业务指引》,现予以发布,请遵照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业务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业务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通过本所系统发行证券并申请在本所上市业务,规范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询价机构及投资者行为,保障本所系统安全运行,提高市场效率,根据《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等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证券”是指股票、公司债券或可转换公司债券(包括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等有价证券。发行人通过本所系统发行证券并上市业务及各参与人相关行为适用本指引。
第二章 证券发行
第三条 证券发行申请获得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通过后,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应及时联系本所发行上市部或债券基金部申请证券代码与证券交易简称,并沟通发行证券与上市申请相关事项。
发行股票与可转债相关业务与本所发行上市部联系,发行公司债券相关业务与本所债券基金部联系。
第四条 证券发行申请获得证监会发行核准批文后,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及时联络本所提交发行计划与发行方案。
第五条 发行人公开发行证券并申请在本所交易市场上市,应将发行公告、招股说明书(招股意向书、募集说明书)全文、备查文件和附录(以下简称“相关文件”)在本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并对其内容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