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对西藏回内地安置退(离)休干部收费问题的复函
(1993年2月3日 中组函字〔1993〕2号)
西藏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老干部局,区政府人事局、财政厅:
你们《关于西藏离退休干部回内地安置管理服务工作中有关经费问题的请示》收悉。
几年来,各地方、各部门对西藏退(离)休干部回内地安置工作是重视的,从而使这项工作得到顺利进行。
关于安置中的费用问题,我们意见:凡属国家统一规定的费用,如住房费、退(离)休费、医药费,离休干部特需费和西藏规定的各种补贴,应由西藏负责支付。至于地方性的附加费用,不能做为接受安置西藏退(离)休干部的条件,应予全部免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