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开展“三个办法一个指引”落实情况检查工作的通知
(银监办发[2010]325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
为进一步推动《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
项目融资业务指引》(以下简称“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的贯彻落实,有效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行为,银监会决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落实“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的情况开展检查。现将检查和督促整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辖内银监分局、城市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
附件:“三个办法一个指引”检查和督促整改工作方案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二0一0年十一月二日
附件:
“三个办法一个指引”检查和督促整改工作方案
一、时间安排
2010年11月-12月。
二、检查对象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含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
三、检查内容
“三个办法一个指引”正式施行后,被查机构在制度和操作层面的贯彻落实情况。主要包括:
(一)贯彻落实“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的基础性工作,包括贷款人在制度建设、流程改造、组织架构、岗位设置、合同文本、IT系统调整、业务培训等方面所开展的工作及成效。
(二)“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实施后固定资产贷款、流动资金贷款和个人贷款业务(重点是之前未曾检查过的业务)的实际运行情况,主要关注贷款业务流程各环节是否符合、有无违反或者规避“三个办法一个指引”中提出的各项监管要求。
(三)对“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价,总结分析贯彻实施“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的经验和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下一步整改建议。
四、检查要点
(一)贯彻落实“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的基础性工作
1.各被查机构总部贯彻和推动落实“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的组织安排和工作情况。
2.是否更新贷款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特别是贷款资金支付管理与控制的内部制度和流程。
3.是否建立有效的岗位制衡机制,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并建立各岗位的考核和问责机制。是否设立独立的责任部门或岗位,负责贷款发放和支付审核。内部审计等部门是否有效发挥作用,对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质量进行监督和评价。
4.是否按照“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对贷款格式合同标准文本进行调整和完善。
5.是否按照“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完善贷款管理信息系统。是否按照银监会“三个办法一个指引”执行情况统计报表要求,如实准确填报有关统计数据信息。
6.是否就贷款制度建设、流程改造、合同文本修改、IT系统调整等具体内容对相关业务人员进行全面、深入的培训。
(二)贷款业务的实际运行情况
1.贷款受理和调查过程中是否尽职,对于固定资产贷款,是否审核确认项目的投资主体资格和经营资质,是否审核确认项目符合国家的产业、土地、环保等相关政策,符合国家有关项目资本金的规定,并按规定履行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合法管理程序;对于流动资金贷款,是否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审慎确定借款人的流动资金授信总额及具体贷款额度,有无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对于个人贷款,是否建立并严格执行面谈面签制度,是否以借款人现金收入为基础,全面动态进行贷款审查和风险评估。
2.是否在合同中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并约定有权监督、检查和督促整改贷款的使用情况。
3.是否约定科学合理的提款条件以及贷款资金支付接受贷款人管理和控制等与贷款使用相关的条款,固定资产贷款的提款条件是否包括与贷款同比例的资本金已足额到位、项目实际进度与已投资额相匹配等要求,科学约定提款进度安排。
4.是否在合同中对借款人需提交审核的交易资料作出具体约定,是否与借款人约定,在借款人出现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未按约定方式支用贷款资金、未遵守承诺事项、申贷文件信息失真、突破约定的财务指标约束等情形时借款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和贷款人可采取的措施。
5.贷款发放前是否确认借款人满足合同约定的提款条件。固定资产贷款发放时,是否确认与拟发放贷款同比例的项目资本金足额到位,并与贷款配套使用,是否通过实地检查等方式,了解监控项目的建设情况,有无超进度放款的情形。
6.对“三个办法一个指引”规定要求贷款资金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是否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是否事先审核借款人相关交易资料,是否在贷款发放后即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借款人交易对手。
7.贷款资金支付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的,是否要求借款人在提出提款申请时提供贷款资金使用计划;在贷后管理过程中是否要求借款人定期汇总报告贷款资金支付情况,并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8.在贷款发放和支付过程中,借款人出现信用状况下降、资金使用异常等“三个办法一个指引”规定情形的,是否采取相应措施,包括与借款人协商补充贷款发放和支付条件,或根据合同约定停止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