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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印发《关于按值配售新股业务的工作指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废止部分业务规则的公告(第四批)(发布日期:2010年11月8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8日)废止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印发《关于按值配售新股业务的工作指引》的通知
(上证交字[2000]8号 2000年2月25日)


各会员单位: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向二级市场投资者配售新股有关问题通知》(证监发行字[2000]5号),为确保按值配售新股办法的顺利实施,本所于2月14日至20日先后向各会员单位发送了《关于实施向二级市场投资者配售新股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按值配售新股有关作程序及说明》、《关于为按值配售新股提供模拟申购环境的通知》、《关于必须参加按值配售模拟申购的通知》、《关于按值配售新股模拟申购有关业务要求的补充说明》、《关于按值配售新股T+3缴款日上传放弃认购数据的技术操作说明》等文件(可在单向卫星上查收,文件名为PS000221. TXT)。

  中国证监会于2月23日发布的关于向二级市场投资者配售新股事宜的《解惑答疑》,进一步明确了按值配售新股办法的有关业务操作要求。为便于会员单位进一步落实按值配售新股的准备工作,本所将上述六个文件的有关事项及证监会进一步明确的业务要求归并,整理成《关于按值配售新股业务的工作指引》(详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据此妥善落实有关技术准备和业务工作。

  附件
关于按值配售新股业务的工作指引

  一、T-2日

  发行公司在指定报刊刊登《招股说明书》。各会员单位应认真研究发行公司的《招股说明书》,并向投资者做好咨询服务工作。本所根据前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统计各投资者持有本所上市流通证券的市值,计算出各投资者可申购新股的数量,通过ZQY?????. DBF(肛码为737XXX)数据文件传送至各会员单位;如果每一股票帐户计算出可申购新股的数量大于规定的申购上限,可申购新股的数量则按规定的申购上限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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