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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修改章程的批复(2010)

  第四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以及本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附件4:
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监事会的组织和运作,保障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试行)》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依法设立的监督机构,向股东会负责,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对公司的经营决策、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进行审计,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应协助监事会做好监事会会议的各项组织工作。

第二章 会议召集

  第四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度至少召开一(1)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主席应当自接到临时会议提议后十(10)日内,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临时会议。
  第五条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1)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三章 提案和会议通知

  第六条 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应当以书面形式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姓名或者名称;
  (二)事由;
  (三)会议召开方式;
  (四)具体提案;
  (五)其他要求。
  第七条 监事会会议提案应当有明确需要审议和表决的事项,且审议事项在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监事会职权范围内。提案送达监事至监事会会议召开之前,监事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不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案人补充资料或作进一步说明。
  第八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应当于会议召开十(10)日前,将会议通知送达监事。公司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时限为召开会议三(3)日前(不包括召开会议当日)。
  第九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和方式;
  (二)会议召集人;
  (三)会议提案;
  (四)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五)发出通知的日期。
  监事会会议通知应以中文和英文两种语言制作,如两种语言文本发生冲突,以中文版本为准。

第四章 会议召开

  第十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姓名;
  (二)授权范围,包括受托人是否有权对临时提案进行表决等;
  (三)委托人签字。
  职工监事只能委托职工监事代为出席会议。
  第十二条 受托监事应当在会议召开前向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利。
  第十三条 监事会可以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有关人员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原则上应当以现场召开的方式进行。通过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会议,能够保证参会的全体监事进行即时交流讨论的,视为现场召开。
  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的会议语言为中文。若出席会议的监事不能熟练使用中文,提名该监事的股东可安排一(1)名翻译陪同该监事出席会议,费用自理。

第五章 表决和决议

  第十六条 监事会每一名监事有一(1)票的表决权。监事会决议采取举手、口头或书面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半数以上通过。

第六章 会议记录和档案保存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应制作中文和英文两种语言的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附加说明。如两种语言文本发生冲突,以中文版本为准。
  第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主持人;
  (二)监事出席、委托出席、缺席的情况,会议列席人员;
  (三)会议议程;
  (四)监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包括投弃权和反对票的监事姓名;
  (六)其他需要记录的情况。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制作监事会会议档案。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及监事的签名回执、会议签到簿、监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会议材料、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录音录像资料等。
  每次监事会会议档案应当单独装订成册,按照监事会会议名称连续编号。会议档案由公司永久保存。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自股东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以及本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附件5:
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薪酬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试行)》、《保险公司董事会运作指引》及本公司《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 提名薪酬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业委员会,为董事会决策提供专业意见,或经董事会授权就专业事项进行决策。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薪酬委员会由三(3)名以上不在管理层任职的董事组成,设主任委员一(1)名。主任委员、委员由董事会任免。
  第四条 提名薪酬委员会委员自董事会任命之日起计算任期,任期与该届董事会一致,届满根据新一届董事会任命可以连任。任职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因其他原因失去委员资格,由董事会补足委员人数。
  第五条 提名薪酬委员会下设秘书一(1)名,由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兼任,主要负责会议材料的收集和派送、会议的组织、会议记录、报告和决议的整理等日常事务性工作。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提名薪酬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审查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制度、考核标准和薪酬激励措施;
  (三)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进行任职资格审查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四)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考核并向董事会提出意见;
  (五)负责董事尽职考核评价工作;
  (六)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七条 提名薪酬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会要求和委员提议不定期召开,每年至少召开一(1)次。
  第八条 召开提名薪酬委员会会议,委员会秘书应在召开前七(7)日通知全体委员,并同时发送会议议题草案和相关资料。
  第九条 提名薪酬委员会会议须由全体委员过半数出席方可举行。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代理主持。委员因故不能出席时,须及时报告委员会主任,并就有关议题提交书面意见。
  第十条 提名薪酬委员会讨论会议议题时,委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需对所讨论的议题进行表决的,可采取举手或投票的形式,经全体与会委员半数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一条 提名薪酬委员会会议讨论议题涉及有关委员切身利益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十二条 提名薪酬委员会在对有关事项进行审议时,可以请公司管理层人员和相关部门人员列席。
  第十三条 提名薪酬委员会会议结束后,委员会秘书须及时整理会议决议,撰写会议记录。委员会决议、会议记录经出席会议的委员审定并签字确认。委员会决议、会议记录应在十(10)日内移交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按年度移交公司档案室。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保监会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法律法规、保监会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法律法规、保监会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委员会可根据需要修订本规则,所有修订须经董事会批准。
  第十六条 本规则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附件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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