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阳光计生行动规范(试行)》和《基层阳光计生行动示范单位标准》的通知
(人口监察〔2010〕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计生委,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口计生委,委机关各单位,各直属联系单位:
《阳光计生行动规范(试行)》和《基层阳光计生行动示范单位标准》已经2010年10月8日国家人口计生委主任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各地、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人口计生委
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阳光计生行动规范(试行)
一、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公开工作基本要求
(一)基本原则。
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公开应遵循合法、公正、公平和便民的原则。
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应主动公开(属于国家秘密或者有可能侵害个人隐私权的除外);认真受理依申请公开;严格信息审查和批准程序。
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办事(服务)机构和基层自治组织应当采取有效方式,及时、准确公开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方便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维权。
(二)重点内容。
1.县级及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重点公开以下内容:
(1)国家和地方制定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
(2)本部门制定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规范性文件;
(3)本部门机构设置、职能;
(4)县以上人口状况;
(5)本部门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及实施情况;
(6)本部门政府采购情况及年度预算、决算报告;
(7)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
(8)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及调整、取消情况;
(9)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程序及办理情况;
(10)人口和计划生育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11)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纪律,信访举报和监督的方式、渠道及处理程序;
(12)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其他事项。
2.乡(镇)应重点公开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包括人口状况、奖优政策兑现、社会抚养费征收等情况。
3.人口和计划生育办事(服务)机构应重点公开以下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