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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关于执行新财务会计制度中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关于执行
 新财务会计制度中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的通知
 (1994年3月26日 保发〔1994〕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公司,计划单列市分公司,沈阳市人寿分公司:
  由于财政部对人保系统的一些重大政策还没有明确,制定《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财务管理实施细则》的时机还不成熟。为加强财务管理,便于各级公司会计核算、及时进行帐务处理,现就我系统执行新财务会计制度中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通知如下:
  一、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
  固定资产包括使用期限在1年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运输工具和其他与经营有关的主要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主要设备、器具,工具,但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使用期限超过2年的物品,也应作为固定资产。
  不具备上述规定条件的物品,作为低值易耗品。
  固定资产采用分类折旧办法计提折旧,提取的折旧计入成本,不得冲减资本金。
  下列固定资产提取折旧:
  (一)房屋和建筑物;
  (二)在用的各类设备;
  (三)季节性停用和修理停用的设备;
  (四)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从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提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从停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提折旧。
  固定资产折旧按季计提,折旧率按固定资产原值、预计净残值率和分类折旧年限计算确定。
  净残值率定为固定资产原值的3%。固定资产达到规定的折旧年限,但仍可继续使用的,未提足折旧的部分在下一年度一次性提足。固定资产提前报废时,未提足折旧的部分在报废时一次性提足。
  固定资产清理变价净收入(即实际残值扣除清理费用后的净值)计入营业外收入。
  分类折旧年限按财政部许可的期限确定,具体的折旧年限附后。
       (1-预计净残值率)
  年折旧率=──────────×100%
        固定资产折旧年限
       原值×年折旧率
  季折旧额=───────
          4
  低值易耗品可以一次或分次摊入成本,但分次摊入成本时摊销期一般不超过1年。
  二、对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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