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关于执行
新财务会计制度中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的通知
(1994年3月26日 保发〔1994〕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公司,计划单列市分公司,沈阳市人寿分公司:
由于财政部对人保系统的一些重大政策还没有明确,制定《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财务管理实施细则》的时机还不成熟。为加强财务管理,便于各级公司会计核算、及时进行帐务处理,现就我系统执行新财务会计制度中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通知如下:
一、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
固定资产包括使用期限在1年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运输工具和其他与经营有关的主要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主要设备、器具,工具,但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使用期限超过2年的物品,也应作为固定资产。
不具备上述规定条件的物品,作为低值易耗品。
固定资产采用分类折旧办法计提折旧,提取的折旧计入成本,不得冲减资本金。
下列固定资产提取折旧:
(一)房屋和建筑物;
(二)在用的各类设备;
(三)季节性停用和修理停用的设备;
(四)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从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提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从停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提折旧。
固定资产折旧按季计提,折旧率按固定资产原值、预计净残值率和分类折旧年限计算确定。
净残值率定为固定资产原值的3%。固定资产达到规定的折旧年限,但仍可继续使用的,未提足折旧的部分在下一年度一次性提足。固定资产提前报废时,未提足折旧的部分在报废时一次性提足。
固定资产清理变价净收入(即实际残值扣除清理费用后的净值)计入营业外收入。
分类折旧年限按财政部许可的期限确定,具体的折旧年限附后。
(1-预计净残值率)
年折旧率=──────────×100%
固定资产折旧年限
原值×年折旧率
季折旧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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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值易耗品可以一次或分次摊入成本,但分次摊入成本时摊销期一般不超过1年。
二、对外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