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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代码证书收费标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调整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4月9日 实施日期:2003年5月1日)废止

国家计委 财政部关于代码证书
 收费标准的通知
 (1994年3月10日 计价格[1994]2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国家技术监督局:
  关于申领代码证书及证书副本收费标准问题,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先后下发过《关于统一代码标识证书收费问题的通知》([1992]价费字447号)和《关于代码证书副本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1993]费字24号,司发文),两个文件在执行中出现一些混淆。根据各地的要求,现将代码证书收费标准重新明确如下:
  一、代码证书正本50元,副本30元。正、副本收费标准中均包括证书、表格、防伪标志制作工本费和条形码标签制作、代码数据查询、代码计算生成等技术服务费。
  申领代码证书副本,应本着自愿原则,不得强行摊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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