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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关于印发国内非寿险业务成数分保和超赔分保办法的通知


                               分公司

                        19  年  月  日

附:三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国内非寿险业务内部超赔分保办法

  为了稳定保险业务经营,分散巨灾损失对各分公司分级核算的影响,充分发挥人保公司整体优势,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公司为超赔分保的接受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公司及沈阳市人寿分公司(以下简称各分公司)为超赔分保的分出人(分出公司)。分出公司按约定将其国内非寿险保险费收入的一部分付给分保接受人,发生巨灾损失后,总公司按合约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二、超赔分保采取自愿原则。各分公司可根据次年的业务发展及风险预测向总公司申请超额保障。
  三、因发生大灾而使全年国内非寿险业务赔付率达到超赔起赔点的分出公司可从总公司得到超赔保障。
  四、分出公司于上一年的12月10日前向总公司财会部提交超赔分保申请(1994)年超赔分保于今年3月31日前提出申请。超赔分保的费率、超赔点、手续费、准备金等均由合约双方具体商定,全国不作统一规定。
  五、分保年度期间,因发生大灾,赔付率超过起赔点的分出公司可从总公司得到超赔保障。合约双方按照约定于年终进行清算。如大灾使国内非寿险业务赔付发生资金周转困难时,分出公司可先向总公司申请超赔分保预付金,申请的最高限额为已交超赔分保费的50%,待年终后一并清处。
  六、分出公司国内非寿险保费收入按分保前数字计征营业税;所得税按分保帐单清算后的损益数缴纳。
  七、国内非寿险业务赔付率达到超赔起赔点的分出公司应于年终后15天内向总公司财会部报送下列资料;
  (一)全年国内非寿险业务保费收入。
  (二)全年国内非寿险业务赔款支出。
  上述数字均以财会数字为准。
  八、总公司于次年1月31日前将超赔分保帐单寄送各分出公司,各分出公司根据分保帐单将分保损益记入当年帐目中。
  九、超赔分保业务有关帐务处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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