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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关于印发国内非寿险业务成数分保和超赔分保办法的通知

  九、本办法从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十、本办法由总公司财会部负责解释。


附:二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国内非寿险业务成数分保办法实施细则

  根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国内非寿险业务成数分保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1994年是实行国内非寿险业务成数分保办法的第一年。根据权责发生制会计核算原则及保险业务核算特点,各分公司要将1993年国内非寿险业务提存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20%于1994年3月31日前汇至总公司财会部会计处。原系统内实行的上缴调剂资金办法1994年暂不执行。各分公司1993年度已上划或转划总公司的超赔分保资金、调剂资金等,可抵减应上缴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数字,差额上缴。
  上缴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帐务处理如下:
  借: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贷:银行存款
  二、各分公司于每季度终了后15天内将分保帐单及分保费寄缴至总公司财会部,并相应作以下帐务处理:
  借:分保费支出
   贷:摊回分保赔款
   贷:摊回分保费用-摊回费用
   贷:银行存款
  总公司财会部收到分公司上缴分保费和分保帐单时,作如下帐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分保赔款支出
    分保费用支出--分保费用
   贷:分保费收入
  各分公司按分保后的保费收入提存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总公司按分入保费提存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年度终了后,各分公司于次年的1月20日前将上年第四季度分保帐单寄送总公司财会部。经审核无误后,总公司财会部于次年2月10日前将上述帐单寄给各分公司进行帐务处理及资金清缴。
  三、分保盈余手续费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只有分保业务出现盈余的分公司才能享受盈余手续费。
  (二)如分公司分保业务发生亏损,其分保亏损额在计算以后年度盈余手续费时予以扣除,但最长不超过3年,3年后不再滚转。
  (三)盈余手续费最低比例为20%。如赔付率低于50%,每降低一个百分点的赔付率,盈余手续费的比例增加一个百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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