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本办法从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十、本办法由总公司财会部负责解释。
附:二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国内非寿险业务成数分保办法实施细则
根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国内非寿险业务成数分保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1994年是实行国内非寿险业务成数分保办法的第一年。根据权责发生制会计核算原则及保险业务核算特点,各分公司要将1993年国内非寿险业务提存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20%于1994年3月31日前汇至总公司财会部会计处。原系统内实行的上缴调剂资金办法1994年暂不执行。各分公司1993年度已上划或转划总公司的超赔分保资金、调剂资金等,可抵减应上缴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数字,差额上缴。
上缴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帐务处理如下:
借: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贷:银行存款
二、各分公司于每季度终了后15天内将分保帐单及分保费寄缴至总公司财会部,并相应作以下帐务处理:
借:分保费支出
贷:摊回分保赔款
贷:摊回分保费用-摊回费用
贷:银行存款
总公司财会部收到分公司上缴分保费和分保帐单时,作如下帐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分保赔款支出
分保费用支出--分保费用
贷:分保费收入
各分公司按分保后的保费收入提存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总公司按分入保费提存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年度终了后,各分公司于次年的1月20日前将上年第四季度分保帐单寄送总公司财会部。经审核无误后,总公司财会部于次年2月10日前将上述帐单寄给各分公司进行帐务处理及资金清缴。
三、分保盈余手续费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只有分保业务出现盈余的分公司才能享受盈余手续费。
(二)如分公司分保业务发生亏损,其分保亏损额在计算以后年度盈余手续费时予以扣除,但最长不超过3年,3年后不再滚转。
(三)盈余手续费最低比例为20%。如赔付率低于50%,每降低一个百分点的赔付率,盈余手续费的比例增加一个百分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