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关于印发
国内非寿险业务成数分保和超赔分保办法的通知
(1994年3月8日 保发〔1994〕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公司,计划单列市分公司,沈阳市人寿分公司:
现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国内非寿险业务成数分保办法》、《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国内非寿险业务成数分保办法实施细则》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国内非寿险业务超赔分保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总公司。
附:一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国内非寿险业务成数分保办法
为发挥人保公司的整体优势,加强总公司宏观调控能力,适应各级公司转换内部经营机制的需要,总公司决定在全系统实行国内非寿险业务成数分保办法。
一、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公司及沈阳市人寿分公司(以下简称各分公司)为单位,向总公司进行成数分保。
二、各分公司将其当年国内非寿险业务保费收入的20%分给总公司,总公司同时分摊各分公司其当年国内非寿险业务赔款的20%,并将分保费的20%作为分保费用支出,其中包括营业税及附加。
上述国内非寿险业务是指国内业务各种财产险和人身意外险。
上述保费收入是指直接业务的保费收入,不包括任何分保业务的分保费收入。
上述赔款是指国内业务赔款支出减去追偿款收入后的净赔款支出。
上述赔款应按有关规定予以支付,如有不符,总公司有权进行调整。
三、总公司根据各分公司的业务成绩,给予盈余手续费。
四、各分公司于每季度终了后15天内将分保帐单寄送总公司,并同时与总公司财会部以电汇方式进行资金清算。
五、各分公司按本分保前的保费收入计缴营业税及附加。
六、各分公司按分保后的保费收入提转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总公司按分入保费提存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七、各分公司按本分保后的损益进行利润分配(包括预缴、清缴所得税)。
八、深圳市分公司暂不参加本分保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