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级:(7000-4000)×70%=2100(元)
第4级:(9300-7000)×80%=1840(元)
保险公司应给付6290元,患者实际支付额为:18000-8900-6290=2810(元)。
例2:患者住院医疗费用共计18000元,申请全额给付,保险公司按分级累进、比例给付方法计算。
第1级:1000×50%=500(元)
第2级:(4000-1000)×55%=1650(元)
第3级:(7000-4000)×65%=1950(元)
第4级:(10000-7000)×75%=2250(元)
第5级:(18000-10000)×85%=6800(元)
保险公司应给付被保险人13150(元),患者实际支付4850元。
3.被保险人同时投保平安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时,如因意外伤害致住院医疗,先满足平安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的保额,剩余部分按学生、幼儿住院医疗保险的保额,分级累进,比例给付。
4.住院(床位)费:根据卫生和物价部门制定的标准,按不同等级医院的普通病床的收费标准给付。超标准部分由本人自负。如因抢救住抢救病床或监护病房,因骨髓移植住层流间,需在住入三日内报保险公司备案,否则,按该院普通病床的标准给付。
5.定点医院:各级保险公司应本着加强管理和方便群众的原则,在各市、县(乡)指定定点医院,允许被保险人在定点医院中就近择医住院。急诊病人不受定点医院限制。专科门诊治疗只限于保险公司指定的具备条件的血液专科门诊和肾移植专科门诊的治疗。
6.转院治疗:仅限于受定点医院条件限制的疑难重症患者。转院治疗需提供定点医院出具的转院证明,无该转院证明者,转院后费用自理。
六、关于除外责任
为保证条款的顺利实施,杜绝不良行为而制定。
七、关于投保手续
本保险以团体形式投保,以学校或幼儿园为投保单位、每一投保单位应保证80%以上的投保率。
八、关于给付手续
1.被保险人申请领取保险金时,必须通过投保单位向保险公司提交给付保险金申请书,同时按照条款规定,提供保险单证、投保单位的证明以及医院的出院证明、收费收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