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除外责任
第十三条 由于下列情形支出的各种医疗费用,本公司不予给付:
一、战争、军事行动、核辐射和核污染;
二、打架、斗殴、寻衅滋事以及违法、犯罪行为;
三、被保险人及其监护人的故意行为;
四、投保时对本条款第四条规定隐瞒者;
五、因第三者造成被保险人伤害而引起的治疗费用中依法应由第三者承担的部分。
第十四条 本公司对下列费用也不予给付:
一、被保险人在非本公司指定或同意的医院的住院费用和专科门诊费用(包括康复医院、联合诊所、民办医院、家庭病床、挂床治疗等);
二、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和药品;
三、被保险人因矫型手术或美容所支出的各种费用;
四、被保险人先天性疾病或投保前已有残疾的康复和治疗费用;
五、被保险人住院期间支出的挂号费、膳食费、护理费、陪住院、取暖费等。
第七章 投保手续
第十五条 本保险采取团体投保方式,由学校或幼儿园统一办理投保手续。
第十六条 投保时,投保单位应填写投保单一份和全体被保险人名单一式三份,经保险公司核定,承保后签发保险单。
第八章 给付手续
第十七条 被保险人自办理出院之日起60天内,通过投保单位(学校或幼儿园)向本公司申请办理给付手续。逾期不提出申请者,即视为自动放弃保险权益。
第十八条 申请给付时,须提供下列单证:
一、给付申请书;
二、投保单位证明及保险单复印件;
三、医院的出院证明、医疗(药)费收据、住院处帐单;
四、转院治疗者须提供转院证明;
五、本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单证。
本公司对被保险人或其监护人的给付申请,经核实无误后,按规定给付。
第九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保险中途不办理退保手续,并不退还保险费。
第二十条 凡采取隐瞒、欺诈等手段骗取医疗保险金者,保险公司有权拒付。如已发生给付,本公司有权追回,并有权向被保险人或其监护人追偿因调查核实所支出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