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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关于印发《学生幼儿住院医疗保险条款》的通知

第四章 保险费

  第六条 在校学生,每人每年交保险费20元,幼儿园儿童每人每年交保险费30元。如父母方能报销一部分医疗费用,则按本公司承担剩余部分的比例,交纳相应的保险费。

第五章 保险金额和保险责任

  第七条 本附加险的保险金额为每名被保险人六万元。
  第八条 在本附加保险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事故而在住院治疗期间支出的必要而且合理的、按照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规定的直接用于治疗的住院床位费、手术费、药费、治疗费、化验费、放射费、检查费,以及白血病、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恶性肿瘤出院后的专科治疗费用、接受肾移植手术前的透析费用和手术后的抗排异药物费用,本公司根据投保时的交费标准,对被保险人上述的全部医疗费用或被保险人父母方报销医疗费后剩余的医疗费用,按下表规定分级累进,比例给付:

              分级累进比例给付表

  1000元(含1000元)以下部分           55%
  1000元至4000元(含4000元)部分       60%
  4000元至7000元(含7000元)部分       70%
  7000元至10000元(含10000元)部分     80%
  10000元至30000元(含30000元)部分    90%
  30000元以上部分                  95%
  第九条 住院床位费按医院普通病床的标准给付,确需住特殊病房者,须事先征得本公司的同意。
  第十条 本保险在保险期限内累计给付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第十一条 本保险的被保险人须在本公司指定的或经本公司同意的乡级以上(含乡级)公立医院住院治疗,第八条所列需要专科门诊治疗的病人,必须在本公司指定的医院治疗。
  第十二条 转院就医者,须有转出医院主治医师以上级别的医务人员签署的诊断证书及医院的转院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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