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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关于印发《学生幼儿住院医疗保险条款》的通知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关于印发
 《学生幼儿住院医疗保险条款》的通知
 (1994年2月28日 保发〔1994〕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公司,计划单列市分公司,沈阳市人寿分公司,四川、长沙、大连、厦门寿险公司:
  为了更好地发展医疗保险业务,加强对该项业务的管理,使我公司的条款逐步标准化、规范化,总公司在总结部分省市分公司试办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学生、幼儿住院医疗保险条款》(以下简称《条款》)。该条款已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银复〔1994〕21号)。现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学生幼儿住院医疗保险条款的批复》及《条款》印发给你们,并通知如下:
  一、学生、幼儿住院医疗保险业务原则上在地级以上城市开办,沿海和经济较发达的县级地区是否开办该项保险,由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分公司视当地情况决定。
  二、除目前已由当地政府牵头开办的社会保障型学生、幼儿住院医疗保险之外,今后各地开办该项业务,均要执行本《条款》;现已由分公司自行设计条款并已开办该项保险业务的地区,在一个保险年度结束后,要改用本《条款》。
  三、请各分公司将执行《条款》情况及时报告总公司人身保险部。

附: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学生、幼儿住院医疗保险条款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青少年儿童的健康成长,减轻其住院医疗给家庭和社会造成的经济负担及不安定因素,特举办本保险。
  第二条 本保险为学生及幼儿园儿童平安保险的附加保险。只有在投保学生平安保险或幼儿园儿童平安保险的基础上才能附加投保本保险。

第二章 保险对象

  第三条 凡在校的学生和在园的幼儿,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第四条 在投保前已患有白血病、恶性肿瘤、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尿毒症(慢性肾功能衰竭)者,本公司不予承保。

第三章 保险期限

  第五条 保险期限为一年。自投保人一次交清保险费,并签署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至一年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期满续保,另办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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